条件下优先供应。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计价。Р (二)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Р (1)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建经济适用住房,但应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Р(2)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贴补。Р(3)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离任、退休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Р 五、积极鼓励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Р 凡调动到西部地区(指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开发有关文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按照调动干部新任职务及原工作地房改政策规定发放住房补贴,一次结清;在原工作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Р 六、住房档案Р 房改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干部住房档案,对干部家庭的住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当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等一并移交,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Р 七、严肃纪律Р 调动干部如有隐瞒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补贴,以及回购房改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并收回多占的住房、骗取的住房补贴或应补交的房款,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 八、附则Р (一)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Р 监察厅负责解释。Р(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Р主题词:城乡建设干部住房易地调动办法通知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0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