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精神病(门精)1、门诊精神病待遇:七种精神病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七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十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防治院、南京市祖堂山精神病院、江北人民医院、康爱医院(原跃进集团职工医院)、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职工医院、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纺织医院、长芦镇卫生院、江宁第二人民医院、长江机器集团职工医院、华东电子集团职工医院、南京晨光集团有限公司晨光医院、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总额控制、定额包干结算定额标准:三级定点医院为每人每月220元/人月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和长期驻外人员为每人每月160元/人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患者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2、门诊精神病申请:按照门精申请表的要求及流程申请。⑴在门诊进行治疗的七种精神病患者,可在医院领取或人社网下载《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 ⑵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姓名、个人编码、申请疾病名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内容后到南京市脑科医院或江北人民医院,由精神专科医师进行确诊并盖章。 ⑶用人单位医保部门盖章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医疗登记认定手续。⑷认定后的精神病患者可在十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二、家庭病床1、家庭病床设置条件: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2、家庭病床补助标准: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起付标准补助比例补助限额300元95%1500元备注:1、家庭病床一个结算周期为90天2、恶性肿瘤晚期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免予支付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