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2、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进行沟通,发现有不遵守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应督促相关负责人及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3、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3、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但未向领导班子汇报且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医院纪委、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委员会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