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电量<25%2皮带工区、运转工区上下水平排水泵峰值电量<5%3运输工区、运转工区2.5m绞车峰值电量<25%4运输工区、运转工区2m绞车峰值电量<25%5皮带工区矿井水处理站峰值电量<15%6皮带工区-490集中皮带峰值电量<20%7皮带工区暗斜井皮带峰值电量<20%8皮带工区-725东二皮带峰值电量<20%9皮带工区-725东翼皮带峰值电量<20%10皮带工区7采区皮带峰值电量<20%11采一工区工作面峰值电量<20%12采二工区工作面峰值电量<20% 7.各单位的常用机电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序,使其运行时间尽可能安排在低谷段和平段。(三)井下防爆电表使用管理要求。 1.各区队领用电表,应到机电科办理相关手续;机电科根据其负荷情况,分配相适用的电表;各区队的电表应加装在供电线路馈电开关前面。电表在安装前,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抄写电表底数,电表安装后要及时将《运河煤矿井下电表安装情况统计表》(见附表6)交机电科。2.涉及到因工作地点变更需要进行设备交接,用电计量装置也要随设备交接一起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单位就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情况、计量装置读数等交接清楚,双方签字确认交机电科。不履行设备交接手续的或计量装置读数不做交接记录,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3.如有在其他区队供电线路上馈出负荷的用电单位,必须在其分路开关前面加装电表。 4.用电单位的电表应上架摆放使用,并挂设备标示牌,定期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查。 5.各区队应做好电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电表防爆性能完好;发现电表走字异常(过慢、过快、不走字、外观不完好等),要及时向机电科联系进行处理。 6.各单位对电表上的铅封不得损坏,严禁私自打开修理、调整、更换,严禁盗用电,严禁人为故意损坏。否则,按该电表所控设备全负荷运行1个月的电费收取,造成电表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各罚款1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