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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1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df  |  页数:66 |  大小:775KB

文档介绍
水能力。分区建设独立排水系统的矿井,排水Р 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 Р (二)取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涌Р 水量和近 5 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Р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Р (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Р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 70%,检修Р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工作和备用Р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配Р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 Р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Р主要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Р 1.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 РР V≥8Qs Р 2.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时: РР V≥2(Qs+3000) Р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Р 3Р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h。 Р 采(盘)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4h 的采(盘)区Р正常涌水量。 Р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Р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РР = 20BnР An 330 4 Р 10 PnР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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