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是认定非正常户的必经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定资料看,大都仅有未经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没有任何检查记录,对有欠税的,也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就转入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环节,所以说,在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中存在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资料不完备、不规范。三、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防范近年来,我局始终高度重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专门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认定程序。同时,积极与国税、工商、法院、邮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有效防范认定环节中的执法风险。(一)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对于文书送达的难题,我局分类型明确送达程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我局与邮政部门协议采取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对上述送达手段均无法达到送达目的的,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二)实地检查环节。《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十五日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基层税务机关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派税收管理员对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强调必须记录检查情况,出具核查结果。(三)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与法院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将拟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传递至法院执行庭,法院核对拟扣缴的被执行人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信息。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出具相关证据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