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出口商风险防范的重要一步。一个企业选择好的伙伴和坏的贸易伙伴,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好的守诚信的贸易伙伴可以给企业带来兴旺发达,而与不摸底细的中间商进行交易,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因此正确选择贸易对手是极为重要的。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供货合同前, 一定要对对方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销售收入、经营业绩和能力进行大致的调查了解,确定进口方的确有诚意有能力做成生意。2.仔细审核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防止信用证的诈骗。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应与通知行密切合作,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条款与签订合同内容的一致性。①出口商应重点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之前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否一致。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信用证金额、分批装运等,确保信用证条款内容不能前后矛盾。②信用证是否存在出口方难以把握的软条款,如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方指定人签字、装运时间后通知等。③信用证是否注明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办理的字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它是一项国际惯例,可约束信用证的当事人,尽可能得挽回损失。3.调解或仲裁。出口商被拒付后,应积极与进口商进行交涉,最好是部分答应进口方的请求降价处理,或者转卖给进口商当地的其他客商,以避免货物被退回运费和滞港费的发生。如若进出口双方协商调解无效,出口方必须尽快诉诸法律进行仲裁,以解决纠纷。仲裁是具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参考文献:[1]于岚、赵颉.《国际贸易实务》.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2]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 中信出版社. 2004.[3]黎四奇.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2006.[4]闵敢. 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生产力研究. 2007.[5]张婧. 信用证的典型形式及其风险防范.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