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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价格认定廉政风险防范规定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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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和结果负责;Р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价格认定内部审核制度,由指定的其他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Р(三)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按规定程序开展集体审议。Р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认定技术标准建设,建立统一的价格认定技术操作规范及价格认定技术问题会商机制,规范约束价格认定人员的自由裁量权。Р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岗定责,做到职责清晰,职权明确。Р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秉公用权,依法行政,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Р (一)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定“人情价”,办“关系案”;Р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利用价格认定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Р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将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谋取私利或者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Р (四)价格认定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确因工作需要接触的,应当有2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以及提出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并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Р (五)价格认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Р (六)价格认定人员不得接受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安排的旅游、宴请和娱乐活动等; Р (七)价格认定人员不得要求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Р (八)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与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Р 第十二条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违反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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