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竣工日期的确定与风险防范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交了验收报告,却因为发包人迟迟不验收完,难以拿到验收报告,这对于承包人无疑是一个无法承担的问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组织验收所需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可以减少发包人在此事情上的拖延。同时,这种合同中明确的表示,可以增强发包人组织验收、加快验收的主动性。在组织验收时,发包人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对各方的调动,对各种资源的使用,基本都是由发包人说了算,只要发包人愿意,其有条件也有能力做到及时验收。同样,对于约定以竣工备案时间或是工程交付时间为竣工日期的,对竣工备案时间和交付的程序及时间限制有所约定,同时,要在工期中考虑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交付所需时间,在约定工期时要加上这些时间。(二)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除了规范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依据。尤其是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并注意保存函件往来,以备不时之需。相关证据的留存,可以在关键时刻成为认定双方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对于介定双方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竣工日期一日没有确定,工程款项一日没有支付,竣工日期确定的风险就会始终存在,留存好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来往资料,可以在竣工日期确定时,避免出现相互指责、扯皮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竣工报告的提交,不意味着所有工作的完成,特别是当工程款项还没有到账的情况下,围绕着竣工日期确定等相关工作的来往函件,不仅可以用来催促发包方履行相关责任,也可以用来对从竣工日期确定、验收、工程款项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履行义务的认定。特别是一些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工程,各项手续繁琐、涉及环节多,更要注意来往原始资料的留存。参考文献:[1]王海涛.关于施工开工、竣工日期的确定――兼论相关规定的改进.建设监理.2010.[2]洪木田.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日期的是是非非.施工企业管理.2006.[3]吴佳洁,徐伟,黄?.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争议及其确定.建筑经济.2010.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