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应分别编列各单位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单位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算原则上实行分类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单独核算。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预算执行需要调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预算调剂等重大事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加(合作)单位之间预算安排变化或增减项目参加(合作)单位需要调剂预算的,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如需调剂,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在中期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2年内(起止时间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