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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财〔20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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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业信誉,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严格控制单位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对该类项目,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半年租金。国有资产出租给本单位内部人员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校园网(单位内网)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专人负责、建立辅助台账,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三条单位要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五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对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应按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第二十七条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其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并应在本办法生效后的30日内报市教委备案;已到期的出租、出借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单位将国有资产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11﹞29号)的规定,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严禁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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