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 招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不得无故调整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 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承诺、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二十二条承发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 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施工合同签定后, 发包方应将施工合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各提供一份备案。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 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 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不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 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二) 不全面履行合同的, 除扣留履约担保金外, 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此外, 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三) 在合同履行中, 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 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 发包人不得给予调整, 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颁布前各地有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