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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综[201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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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务和就业援助,主要包括:与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相关的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60%);与就业服务相关的支出;就业援助方面的支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Р保障金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障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具体收支计划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编报,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实施。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保障金入库情况,审核预算计划,安排资金,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保障金支出时,填列支出科目,反映保障金支出情况。Р第七条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残联、财政、地税、审计部门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残联负责审核编制保障金预、决算,组织用好保障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残联领导下承担保障金使用的有关具体业务工作;保障金收支情况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保障金预、决算,监督检查本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Р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障金,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接受财政、审计、残联的监督。Р审计、财政、残联部门对各地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Р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残联提出意见,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Р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综〔20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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