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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2000]212号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保险费=本人实发月离退休金× 12 个月× 年限( 法定退休年龄+10 年- 实际年龄) 。破产期间( 从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 职工在当年内( 自然年度) 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被兼并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方或合并后的单位补缴其所欠缴(含借款和欠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1978 〕 104 号) 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 1 年减发 2%( 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的基本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调节金及各种补贴)× (1- 提前退休年限×2% )+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九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由其国内指定人按月代领基本养老金。第三十条: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统一按企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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