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Р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Р 第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Р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Р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Р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Р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Р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Р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Р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Р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Р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Р 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