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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查登记。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医、教、研等方面的业务需要,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二条医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见附件单位内部拟定)。原则上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第二十三条建立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苍山县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见附件单位内部拟定)并加以实施。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入库、出库、验收及入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第二十五条医院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遵循医院的需求与医院的财政可能相结合的原则。首要考虑是否对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确有益处,根据医院的规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条件)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管理水平,是否需要和能否使用,统筹规划、逐步安排。同时又要考虑财务预算是否可能,充分考虑医院的短期和远期的支付能力。第二十六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计划,统一交管理部门综合平衡,经主管领导审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核定计划后,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物资请购单,交管理部门,按审批规定办理,财务部门凭此请购单作付款依据。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采购,如执行计划有变更,必须征得使用部门同意;如使用部门要求变更计划,也必须取得管理部门认可,并附变更计划的理由,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如因计划变更,超过原预算金额的,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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