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需裁减人员,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的程序与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手续。(五)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七)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八)甲方依据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对一并告知乙方享有的权利。十二、不能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十四、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其他事项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通报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通知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