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Р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者解除或终止的决定作出后的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Р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Р八、经济补偿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Р第四十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Р第四十一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Р第四十二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第四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Р第四十四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九、特别约定Р第四十五条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Р第四十六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Р㈠岗位说明Р㈡培训协议Р㈢竞业限制协议Р㈣其它Р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