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程和标准,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乙方为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十八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一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五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