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能力、勤政、业绩、廉洁表现差,不注意政治学习,不关心时事政治,有是非不分的错误言论。自律意识较差,思想情操境界不高,不熟悉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法不公。宗旨服务意识观念、工作责任心差,难以胜任本职业务工作。上班迟到早退多,全年缺勤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数量很少,没有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要求。工作效率低。经常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且质量差。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经常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工作成绩较差。廉政建设认识不高,工作有私心杂念,有违反廉政建设要求的情况和问题。组织纪律性差,组织观念不强,有违纪行为。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第六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在年终进行。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被考核人拟写个人总结,填写《合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二)各用工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评鉴意见,在本部门或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后将年度考核材料报送院政工科。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为15%。第八条合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政工科提出申请复议,政工科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院对合同工续聘、解聘、增资、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具备申请续聘的资格;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为待聘人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将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考核的组织实施院政工科全面负责考核工作。具体职责是:制定考核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审核各用工部门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接收合同工对考核结果意见不服的申诉。第十一条各用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的工作质量关。对考核过程中出现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本院将进行严肃处理。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政工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