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物或事实证明材料为准。此项为加分项备注:(1)考核自文件下发日起,至每年12月1日止。(2)校企合作项目收益包括校企合作经济实体、校企合作项目(含成果转化、有偿服务、培训发证等)以及其他方式产生的经济效益。(3)“创新特色指标”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选取2项,共10分。指标均须为校企合作项目;10分可在2个指标中自行调整;各指标分值设置应与共性指标相对平衡,且均须封顶。(4)所有指标均须提供佐证材料。(5)标准分为100分。四、“一票否决”规定(一)指标得分有5项达不到最低要求的,评为不合格。(二)校企合作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本身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五、考核结果的应用(一)作为单位年度全面考核的一部分,校企合作考核总分将折算计入各单位年度考核总分;校企合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二)作为专项考核,校企合作考核总分60分(含,下同)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优秀。在优秀的基础上,原则上全院评出2-3个“校企合作先进单位”,10-12名“校企合作先进个人”,由学院颁发奖牌或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六、组织实施(一)校企合作考核在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二)考核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实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七、时间安排(一)12月1日前,各单位进行自评,并上报相关佐证材料。(二)12月7日前,学院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评分。集体评分时,被考核单位可派两人到场说明并答疑。(三)12月10日前,学院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及结果反馈到各单位。(四)12月15日前,报学院审批。(五)学院批准的考核结果将在办公平台上公布,年底择机召开表彰大会。八、其它(一)本办法经学院批准后实施。(二)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