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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科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构征求本市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第二十二条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市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三)与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审定内容不一致的;(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第二十三条教科书选用工作应在当年规定时限内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四)对《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预、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本次教科书的选用,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教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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