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范围。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问责客体的具体行政失职行为确定对应的行政问责方式。第三,必须对行政问责方式的内容加以明晰。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社会行为,各地可制定一些融合有地方实际情况的问责制度,对问责的方式作出具体解释,防止行政问责“走过场”。④科学设计行政问责程序。提高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科学确定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时间,摒弃长期以来由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签定的做法,将政府行政首长置于行政问责的有效管辖之下,杜绝真空状态的出现。这一措施在我国部分地区已逐步开展实施,2008年10月1日,中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生效。这是“首次进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助于推动中国其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为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行政问责制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间的衔接关系入手,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等各因素,完善行政问责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使行政问责救济制度趋向完善和健全。参考文献: [1]鲁丽莎.行政问责制之困境及对策探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8). [2]陈静.试论行政问责制主体的界定[j].铜陵社会科学,2008,(1). [3]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j].行政论坛,2008,(4). [4]姜裕富.论风险社会中的行政问责制[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8,(1). [5]肖光荣.近年来国内政府官员问责制研究的回顾与思考[j].政治学研究,2007,(3). [6]朱之明.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发展研究,2007,(11). [7]李海峰.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综述[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5).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