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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上)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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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要引导劳动合同长期化,就说你这么一个劳动者你给他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定了一次又连续定了第二次,那么说明你这个企业还是想用他,第二呢他没有本法三十九条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法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他没有违法,没有违规没有违纪,也没有因为负伤生病不胜任工作,就他没有这种情况,没有违法没有违规没有违纪,也没有因为负伤生病不胜任工作,也就是说他是完全能胜任工作的,而且两次跟他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这个职工是一个很好的职工,那么对于这么一个很好的职工你为什么不能长期跟他签订合同呢?立法就是这么考虑的。对于一个没有违法没有违规没有违纪,也没有因为负伤生病不胜任工作的好职工,你连续用了他两次,说明你信得过他,你就应该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过分也没错,他整个的青春年华经历都给了你这个企业了,你应该对他负责,那么这样的职工你都不签,你又把他辞退了又在市场上到处找人,那你这个不是闹得你更多的精力人力精力都浪费了吗?找的人还不如你这个职工呢。这种情况下,我们说企业应当算一算你签那个短期合同的得失,得到什么失去什么。真正从很多企业的反应来看,合同的短期化对企业的影响是相当大的,短期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思想很难稳定,它形成不了企业的网络化,形成不了企业的价值观,没有企业的灵魂。职工思想都不稳定,他怎么能形成企业的价值观,同时职工也没有职业的安全感,他没有职业安全感就对这个企业没有归属感,他感到只是一个过客,不是一个长期居住者,说对这企业的忠诚度没有忠诚感,因为他在你这个企业的时间短,经常流动他就没有创新,就没有创新的贡献,他就是说你给我一年我就做一年,做一年反正我就走了,因为就算有了的创新,我觉得你这个企业不会长期的留我,那么我干嘛把我的创新,我掌握好的技术留给你企业呢,所以他也不会留给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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