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的,并适用于大量的判例中。同时,这些合同在订立集体协议时也须考虑。Р篇三:德国劳动法与中国劳动法的差异Р德国劳动法与中国劳动法的差异很多中国人与德国总部直接签署了劳动合同,作为员工派遣到中国来工作。拥有这样的合同,是对自己劳动权益最好的保护。退一步,也应该与在中国的法人组织,如公司或工厂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有些人为了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方便,把自己的劳动合同交由中国的劳务派遣公司(如外服或中智)代理,使自己从法律上成为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到用工单位工作,实际上却使自己的劳动法权利受到了最大程度的削弱。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规避劳动法风险的。就中国和德国劳动法保护制度而言,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德国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非常苛刻,而中国的则相对宽松一些。即使犯了一些小错误,如给公司则造成数千元人民币的损失,这在中国可能成为直接开除的理由,而在德国却是相当困难的。就诉讼层面而言,在中国的劳动法诉讼中,律师的可参与程度和创造性相对较小;而在德国律师则发Р挥重要的作用。中国基本上不会有公益律师参与诉讼,而德国则是较为容易的。如果在中国启动劳动法的诉讼,并不妨碍在德国也同时启动这样的诉讼;相反的也同样如此。这是企业和员工需要特别注意的。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