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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宽度80<B1+B2≤85(米)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气象、海况条件,能见度2海里或以上,蒲氏风力不大于6级,流速不大于2节;超宽交会两船总宽度85<B1+B2≤90(米)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气象、海况条件,能见度3海里或以上,蒲氏风力不大于5级,流速不大于2节。第九条航行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掌握交会航段及两侧水域的情况,运用良好的船艺,谨慎驾驶。第十条安全措施拟超宽交会船舶应当安排总数不少于3艘的拖轮。总宽大于40米的船舶应当各自安排至少1艘拖轮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内全程伴航(交会船如为集装箱船,拖轮可在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之前在交会地点待命至交会结束);由主船负责安排1至2艘交会应急拖轮,并在拟超宽交会的船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之前,到达交会地点待命至交会结束;所用拖轮均应当为全回转拖轮并具备足够的马力以策安全,通常伴航拖轮马力为3600匹或以上,交会应急拖轮马力为4000匹或以上。主船应当提前1天申请海事巡逻艇至交会水域为其护航,以及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超宽交会船舶应当确保交会时在可能的航行水域均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并可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为。第十一条报备拟超宽交会的船舶或有关单位之间应当事先充分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在超宽交会前1天的1600时前由主船或有关单位向上海海事局吴淞VTS报备(报备表式见附件),并负责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上海海事局吴淞VTS将根据报备表和其他通航环境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交通组织。第十二条交会取消拟超宽交会船舶如不能满足或不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时,该次超宽交会即告取消,拟超宽交会的船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海事局吴淞VTS要求抛锚或待命,待其中一艘船舶驶出长江口深水航道后,方可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第十三条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中航行安全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十米)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第十四条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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