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航道断航,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道通告(通电)、航行通(警)告。其中,连续断航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检修方案应当经具有管辖权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连续断航超过四十八小时,其检修方案应当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京杭运河船闸因检修造成航道断航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检修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导致碍航、断航,事发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航道管理机构,尽快组织改善、修复;难以及时改善、修复,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通。设区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及时实施应急抢通工程,并保留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工程实施后可以参照专项养护工程管理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条因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冰凌等自然灾害造成航道损毁,需进行修复性应急抢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应急抢通资金补助。第四十一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护范围、维护标准、年度计划、日常作业与船闸使用等情况统计与上报工作。第四十二条航道养护年度计划、工程竣工资料、考核验收文件、养护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四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进行航道养护考核。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全省航道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四十四条航道养护考核包括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管理考核、航道维护与观测、航标维护考核、整治建筑物维护考核、船闸维护管理考核与车船设备维护考核等。第四十五条考核工作可以按照航道管理机构自查、省航道管理机构检查、省交通运输部门抽查方式进行。养护考核检查或者抽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