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的部分经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责令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船舶、排筏和施:工作业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一)应书面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三)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五)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施工作业的;(六)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七)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备季度作业计划的;(八)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九)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件,港监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第二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清除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的,可责令其限期清除在限定的期限内不清除的,港监可强制清除,有关费用由施工作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即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按规定申请验收,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工程存在着危害通航安全的缺陷,限期改正而不加以纠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港监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子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许可证》由港监局统—制作。《申请书》《专用章》由港监局统一制式。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THEEND,THEREISNOTXTFOLLOW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