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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头,船长、轮机长应当在岗操作;(四)停泊、作业期间,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遇有大风、洪水等紧急异常情况时,应按航行值班要求值班;(五)高洪水位期,应适当减载,确保满足定线制最低航速规定。第九条受限船舶通过下列水域,应按专家论证意见等要求,落实安全维护或伴航等保障措施:(一)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大于37.46米的船舶航经五峰山过江电缆水域;(二)总长30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及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航经的水域;(三)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等操纵过程中需横越主航道的水域;(四)尹公洲航段、跨江桥梁施工水域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水域;(五)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受限船舶通过苏通大桥等桥梁水域。第十条受限船舶通过福姜沙中水道,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受限船舶进出江前,应填写《受限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单》,提前24小时报送进/出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接靠受限船舶的泊位等级应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港航道和泊位前沿水深满足拟靠受限船舶吃水要求,合理指泊。从事受限船舶装卸作业的码头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避免或减少受限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抛锚待泊。第十三条船舶代理人应协助受限船舶、码头等有关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四条从事安全维护、伴航服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能力和资质。第十五条因生产经营特别需要,需突破第六条限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制定安全航行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通过江苏海事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深水航道水域是指长江干线太仓至南京新生圩段12.5米深水航道。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关于规范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初通期船舶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江苏海事局通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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