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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企事业单位要位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十七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体检,特别是对5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每年要体检一次。职工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所在乡(镇)财政解决,如有困难,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八条优先安排劳动模范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劳动模范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第二十条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如遇特殊情况下岗的,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时,执行国家规定。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要把对劳动模范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精神。第二十四条要加强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二十五条要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第二十六条要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等活动。第二十七条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动态情况。劳动模范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亡故,要逐级上报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八条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九条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是伪造的;(二)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和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三)触犯刑法的。第三十一条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逐级申报,由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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