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核发《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认定合格证》,准许其承担驾驶人考试等相关业务。第二十八条对驾驶人考试场要每二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一级驾驶人考试场(含承担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任务的二级驾驶人考试场)的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用车以及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在《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资格认定合格证》的“检验记录栏”内签字,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对二级驾驶人考试场的年检、签字、盖章,由所属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对二级驾驶人考试场的年检情况,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第二十九条各驾驶人考试场,只负责提供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和秩序维护保障工作,考试场人员不得介入驾驶人考试工作,不得凭借其便利条件协助待考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接受其贿赂,实施影响驾驶人考试客观、公正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三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场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时或不定时地派出有关人员,深入进行明查或暗访,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在驾驶人考试场醒目位置和候考厅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待考人员和广大群众对考试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驾驶人考试场,要收回《合格证》,暂停其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承担驾驶人考试业务。第三十一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和推广驾驶人考试场工作经验,对设施一流、管理规范、工作成绩突出的驾驶人考试场, 要及时组织各地进行参观学习,以此为样板,引导和带动全省驾驶人考试场管理工作不断实现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