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1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其它事项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承诺内容 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局):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3.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本人(单位)承诺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法现象,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失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其他部门。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诺人(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