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条总行将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人员变动时,接管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第五章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各通汇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贷记业务、实时借贷记业务的要求处理各项业务。操作人员发现核押错 4 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总行对各通汇社按月收取汇划费用, 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通汇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 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向客户实时收取汇划费用。第二十三条各级通汇机构接收打印支付来账业务、往账冲账凭证、借记回执凭证时,应使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结算专用凭证。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通汇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没有及时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三) 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和止付没有使用规定格式报文,查询、查复不及时,或收到止付申请没有及时予以止付,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四)未按规定处理业务退回申请和办理退回手续,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未及时向付款行作查询处理,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五)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或有疑不查、查而不复。(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 5 和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