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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蛋与蛋制品的食品卫生要求 附件3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蛋也可以用来进行原材料的加工,要求参见第三部分的第1,2,3,4,7条。Ⅲ.蛋制品生产的特殊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保证在蛋制品生产、处理和保存中不被污染,尤其要保证符合下列要求:1.蛋在被清洁和干燥前不能被打碎;2.蛋打碎时必须使用造成最低污染的方法,打碎后要尽快进行加工;3.母鸡、火鸡和几内亚禽以外的蛋必须分别处理加工。重新开始加工母鸡、火鸡和几内亚禽蛋时要对所有的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4.不能通过离心或粉碎蛋的方法来获得蛋内容物。也不能使用离心法从空蛋壳中获得残留的蛋白供人类食用。5.蛋被打碎后,所有部分都要尽快进行加工以减少微生物污染。没有充分加工的蛋如果还要供人食用必须在同一厂内重加工。不能供人类消费的蛋必须使其变性以保证不再用于人类消费。6.要进行热处理制造干的或结晶白蛋白的蛋白不要求加工。7.如果蛋打碎后不能及时进行加工,要冷冻保存或温度不高于4℃保存,4℃保存不能超过48小时。如果去糖加工能尽快进行,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去糖产品。8.没有经过消毒以室温保存的产品必须冷却到4℃以下,需要冷冻的产品必须在加工后立即冷冻。Ⅳ、分析说明1.在未变更的蛋类产品的干物质中,3-羟基丁酸的浓度绝对不能超过10毫克/公斤。2.用来生产蛋类产品的原料中的乳酸含量,在干物质方面绝对不能超过1克/公斤。但是,对于发酵产品,这个值必须是在发酵过程之前记录下来的那个值。3.在蛋类产品生产中残留下来的蛋壳、蛋膜以及其他部分的总量绝不能够超过100毫克/公斤。Ⅴ、标签和鉴定标识1.除了在附件Ⅱ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对于鉴定标识的一般要求外,对于那些不是用来做零售,而是要作为另一个产品生产中的原料的蛋类产品的运送,在其标签上必须标明要保存这些蛋类产品所需要的温度和产品的保质期。2.在液体鸡蛋的情况下,第一段提到的标签还必须有这样的话:“未杀菌蛋产品—将在目的地进行处理”,并且标明打破蛋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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