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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均建立流动厨房管理档案。第二十二条白事聚餐的举办者应及时将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单及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厨房情况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红事及其它聚餐的举办者应至少提前一天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做好登记。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超过300人的及时向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告,超过5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登记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100至300人的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现场指导,301至500人的由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现场指导,500人以上的由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现场指导。第二十四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第二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并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要做好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逐级报告,指导组织人员救治、控制食品加工及就餐场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正确引导媒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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