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安全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医疗事故罪的设立在惩罚医疗事故责任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刑法中对于事故罪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该法定刑的配置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果医疗人员的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却只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反,如果医疗人员只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认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却仍旧被投之于监狱服刑,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刑罚相适应,而如此僵化的法定刑又如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医疗事故行为的情况也是复杂多样的,如此僵化的法定刑又如何应对医疗事故行为中所出现的新的情况?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过于僵化和刻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对此,笔者认为定当增设罚金刑,并且调整法定刑的幅度,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规定基本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这样一来,既考虑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又考虑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具体的医疗事故行为中,能更好的发挥刑罚的作用。参考文献: [1]杨婧.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J].理论研究,2012(9):88. [2]张羽.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2(3):251. [3]杨欣.医疗事故罪实务问题之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34):122. [4]顾婵媛.论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中国卫生法制,20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