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环境污染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 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背景背景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 〕 15 号) ?( 2013 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1 次会议、 2013 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月 19 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7第一条----1/3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8第一条----2/3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