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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若干思考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款为基础,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罪犯医疗经费保障体系。Р一是国家拨款保障罪犯基本医疗。建立罪犯个人医疗保障账户,将国家拨款的个人份额拨入其账户,用于监狱医院门诊医疗费中的不足部分,住院医疗费中属于医保范围内的门槛费、自付部分,以及危重病的抢救费用。Р二是由行为人过错赔偿受伤罪犯的医疗费和其它费用。由于监狱民警的过错行为对罪犯造成身体伤害的,可由监狱先行支付有关费用,再向责任民警进行追偿。由于罪犯自伤、自残、自杀或斗殴等违法甚至犯罪等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罪犯本人承担,医疗费用除国家承担其份额部分外,可以在其劳动报酬和会见款中扣除,家庭条件较好的,还可以动员其家庭自愿承担医疗费。Р三是争取国家传染病治疗政策。目前国家实行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应当由中央监狱管理部门统筹争取国家的政策扶持,将罪犯传染病全部纳入免费治疗范围,减轻监狱经费负担。Р四是将罪犯医疗经费保障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自推行全民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以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以自己的劳动所得支付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已是现实趋势。守法公民如此,何况罪犯。而且,罪犯劳动报酬制已在全国监狱的推行,罪犯通过劳动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货币报酬。因此,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以自己的劳动所得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是符合现实社会基本理念的。在实际操作中,监狱企业可在罪犯劳动补偿费中提取资金,为罪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罪犯从自己的劳动报酬中支付参保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由国家财政代缴。Р五是建立罪犯工伤及其他以外伤害保险制度。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工伤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为了更好地维护罪犯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稳定罪犯和家属的情绪,应当实行罪犯工伤及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当罪犯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时,就能够从保险部门得到可靠的经济偿付,填补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同时还可以利用社会机构捐助的资金为罪犯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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