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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中介服务合同,并由业主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第二十九条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业主单位提供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完成合同服务后,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第三十条业主单位应当在中选中介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分别进行星级评价。市场化自主购买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和服务合同可对入驻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议结果在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第三十一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具体规定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入驻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核实确认后,取消其入驻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一)提供虚假材料通过资质确认入驻中介超市的;(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三)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服务的;(四)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五)在为行政机关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谋取利益的;(六)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监察机关问责:(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入驻的;(二)擅自提高公共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共选取范围的;(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四)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六)审批过程中通过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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