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预拨部分轮换费用。具体核算如下: 按照有关补贴标准,借记“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收到补贴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科目。第十九条按照省规定抛售省级储备粮, 补贴核算参照省级储备粮抛售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条经省政府批准, 因不可抗力因素( 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造成省级储备粮出现重大亏损的财政补贴,按发生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仓库情况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补贴、建仓贷款贴息补贴, 承储企业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补贴”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收到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补贴”科目。第二十二条对于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配给设备的, 承储企业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补贴”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收到设备时, 借记有关资产科目, 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补贴”科目。第七章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编报有关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分季报、年报。季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补贴明细表、商品流通费用明细表、储备粮油库存明细表、商品粮油库存明细表等。季报于季后15日前报省粮食局, 年报按省粮食局的有关规定上报。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执行,随会计报表同时上报。第二十四条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将定期、不定期会同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情况, 特别是省级储备粮的入库、轮换、抛售、补贴、信贷资金以及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有关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