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本行规行约的执行监督,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建立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执行行规行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一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第二十二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行规行约成员资格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行规行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本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行规行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经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本行规行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从业人员接受本行规行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申请加入本行规行约;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行规行约,并书面通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行规行约的单位名单。第二十八条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行规行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和监督机构同意后,作为本行规行约的附件公布实施。第二十九条本行规行约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行规行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