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业务交流及合作。第十九条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 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第二十一条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第二十三条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 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四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第二十六条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单位, 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第二十九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第三十条本公约由银行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