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