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罚款者开具通知单,交公司计财部落实。Р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属各管理部门辖区内出现电力资源被盗、私自外供和电力设备被损现象,每发现一次,将按以下规定处罚:Р1.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由责任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Р2.对盗窃电力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每发现一次,给予被盗电量总价的1—5倍罚款,无法确定数量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Р3.对私自外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并核算出私自外供电量的同等价值交纳电费。Р4.对故意损坏供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损坏设施价值的两倍予以处罚。Р5.家属区公共区域内发现电力资源被盗现象,由水电暖工区和家委会负责,对两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由责任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Р6.公司属职工盗窃电力资源,对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Р第三十八条变电所维护人员和负责抄表人员应尽职尽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罚款。Р第三十九条水电暖工区应严格按照机电部的通知对用户办理停、送电手续,否则,将对责任人按每户50—100元进行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Р第四十条水电暖工区应全力配合机电部的管理工作,对不听从工作安排,或有意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Р第四十一条机电部对供电管理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安排有关单位解决,对机电部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原国家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规则》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内容执行。Р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机电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