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的项目,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立项单位应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立项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任务:1.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及资金使用等情况。2.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3.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4.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相关标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第二十八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将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立项单位应当接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立项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采购、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立项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立项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审计、测评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