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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县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按照2:8 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Р远程门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Р第六章评价考核Р第四十五条建立与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他参与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开展评价考核。Р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评价考核。Р第四十六条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大型医院巡查、医院评价、等级评审、对口帮扶和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Р(一) 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吉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吉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Р(二)将远程医疗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考核评价指标;Р(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量和满意度作为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Р(四)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作为对口帮扶连续驻点时间25%计算;Р(五)远程医疗培训项目纳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培训应授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Р第四十七条远程医疗服务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Р年度评价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与当年评先选优;对连续两年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问责制度;Р各级医疗机构应将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医务人员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选优和定期考核的指标。Р第四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辖区内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的运行调度、监督指导和评价考核工作。Р第四十九条充分发挥学会学术和专业优势,制定完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由医院管理、临床技术、信息化和法律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评价考核专家团队。Р第七章附则Р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Р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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