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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2012(精选)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df  |  页数:3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Р之日起计算。减刑的间隔时间自上一次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Р 第二十一条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Р下列条件的,可以提请减刑:Р (一) 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起始或间隔时间满Р二年以上;Р (二) 原判超过三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起始或间Р隔时间满一年六个月以上;Р (三) 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不满三年的罪Р犯,起始或间隔时间一年以上。Р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Р限制。Р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原判十年以上有期Р —9—Р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有期徒刑一年Р三个月;获监狱年度表扬一次,可以加幅二个月;获监狱改造积Р极分子一次,可以加幅三个月;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可以Р加幅六个月;Р 对原判超过三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Р一次减刑不得超过有期徒刑七个月;获监狱年度表扬一次,可以Р加幅二个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可以加幅三个月;获省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可以加幅四个月;Р 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不满三年的罪犯,确有悔Р改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有期徒刑三个月;获监狱年度表扬Р一次,可以加幅二个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可以加幅三Р个月。Р 第二十三条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Р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的,Р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Р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Р三年有期徒刑。Р 原判超过三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Р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Р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Р过二年有期徒刑。Р 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不满三年的罪犯,确有悔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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