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消防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加重处罚:1、发现火灾,不主动扑救,或发生火情后隐瞒不报的;2、拒绝或阻碍消防管理人员检查的;3、一年内发生火险两次、火灾事故一次以上的;4、违反消防法规,不承认错误事实、拒绝处罚、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5、对举报问题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第四章奖惩处置程序第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事迹的评选、处分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个人(部门)消防工作先进事迹发生后,由个人(部门)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先进事迹报告材料或经他人举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先进事迹的真伪性进行审查后填制《消防工作先进事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拟定奖励标准,并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结果,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奖励标准下发至相关部门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发文通报表扬并发放荣誉证书;人力资源部负责个人奖金的发放(计入个人下月工资中)。属部门奖金的,由部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并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个人奖金的发放方法发放。第十六条部门、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消防安全申请处分表》,拟定处分标准,并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结果,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分标准下发至相关部门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发文通报处理结果;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处理结果登记备案,作为年终或期末考核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奖惩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经营商户的消防奖惩制度由总务处制定,报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