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提前到期条款。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该项业务下,卖方对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了全程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对于卖方企业应按照我行的有关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中,根据该项业务的特点,经办行应注意以下内容:(一)了解借款人每月的经营情况,包括开工率、总收入、固定开支、变动成本、盈利情况等要素;(二)了解按揭机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检查该机器设备是否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三十条对每笔按揭贷款,建立按揭贷款信贷业务台账,随时登记,对买方的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讨。一旦发现买方还贷不正常的现象,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行应立即向卖方出具《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卖方在接到《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1、借款人连续3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2、借款人累计不能归还的贷款本息达到3期应还金额的;3、借款人1期以上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且经营情况恶化,存在严重信贷风险。第三十二条分支行应在相关合作协议中要求卖方通过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系统,定期一月一次回访客户。销售服务人员应将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通报我行及卖方总部,以便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三十三条对于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下的借款人,在还本付息正常的情况下,实地贷后检查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对于贷款金额在50万以上的借款人,在还本付息正常的情况下,实地贷后检查的频率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第三十四条对小企业客户的其他贷后管理要求应遵照《济宁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零售客户应遵照《济宁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与修改,由信贷管理部对本办法中涉及信贷管理的内容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