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进行的评估。Р第四十七条 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Р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相关工作。Р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报告汇总工作,并在拆迁工程结束后10日内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Р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Р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Р第五十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Р第五十一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Р(一)区位:区位补偿基价按房屋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用事业设施配套状况,并根据市场情况每年进行调整;Р(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Р(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监理部门依据可确权书证测量的面积为准。建筑面积按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Р(四)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璜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评估补偿;Р(五)其它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Р第五十二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的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结构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当通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